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有關定向增發新股的規定執行。
(7)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企業退稅稅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完成轉增國家資本金程序后,將有關會計記賬憑證復印件送財政部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并按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如企業未能按期將退稅稅款轉作國家資本金,應將所退稅款及時退還國庫。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規予以處理。對企業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騙取的退稅稅款應予追繳,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實施退稅優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企業申請、政策實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下一年度各專項政策的退稅商品目錄。
(9)對于已實施進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術裝備,經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核確認,停止執行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其中部分整機和設備,根據上下游產業的供需情況,經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嚴格審核,采取降低優惠幅度或縮小免稅范圍的過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進口稅收優惠,過渡期結束后完全停止執行整機的進口免稅政策。